原告上海怡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执行董事。
原告曹××。
原告林×恩。
原告林×。
原告林×辰。
法定代理人林×(系林×辰之父)。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聂建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被告萧××。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燕,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申柱石,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抵押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怡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31日前归还被告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本金1,000,000元,被告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萧××在2010年2月10日前注销上海市X路×弄×号X室房屋的抵押登记,并向原告曹××、林×恩归还该房屋产权证;
二、原告上海怡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前补偿被告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500,000元,被告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萧××在2010年5月20日前注销上海市X路×弄×号X室房屋的抵押登记,并向原告林×、林×辰归还该房屋产权证;
三、原告上海怡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如未能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原告上海怡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被告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100,000元;
四、被告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萧××如未能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义务,被告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萧××赔偿原告上海怡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00,000元;
五、原告曹××、林×恩、林×、林×辰应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调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执;
七、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上海怡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被告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美珍
书记员赖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