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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杜某、李某、王某乙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女。

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

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贾东亮,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贺某与被上诉人杜某、李某、王某乙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做出了(2011)新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贺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贺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晓伟、被上诉人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栓众、被上诉人李某、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贾东亮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处理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1)新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上诉人贺某。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某敏

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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