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某某与余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

负责人江某,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市场部欠费管理部工作人员。

被告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余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审判员罗琛

二○一一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