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
委托代理人杨×平(原告之子)。
被告华××。
被告杨×。
法定代理人华××(杨×之母)。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弄×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黄××、被告华××、杨×共同所有,其中黄××占1/6份额,华××占2/3份额,杨×占1/6份额;
二、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黄××负担1,200元,被告华××负担2,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