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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诉华××、杨×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

委托代理人杨×平(原告之子)。

被告华××。

被告杨×。

法定代理人华××(杨×之母)。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弄×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黄××、被告华××、杨×共同所有,其中黄××占1/6份额,华××占2/3份额,杨×占1/6份额;

二、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黄××负担1,200元,被告华××负担2,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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