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曹某甲与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甲

被告曹某乙

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忠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于1998年1月25日登记结婚,1998年7月8日婚生男孩曹某、女孩曹某。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而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男孩曹某、女孩曹某均由被告曹某乙抚养并负担全部抚养费用。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曹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