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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马XX、被告张XX及其代理人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XX于2008年7月26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怀化奥体商都第一栋半地下层82、X号门面,两门面房款共计x元,被告选择按揭贷款方式按期付款,按揭贷款共计20万元。由于被告向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所需资料未能通过银行的审理,故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原告就此情况多次与被告联系,希望被告能尽快拿出可行措施解决该问题,但被告对此问题予以回避推诿。为此,原告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之规定,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将怀化奥体商都第一栋半地下层82、X号门面返还给原告;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张XX辩称: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一、根据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总计需支付房款x元。买受人首付x元,约定向银行贷款20万元。但对于由银行按揭贷款的20万元,何时支付给原告的期限并未具体约定,事实上也无法具体限定。何时支付,取决于经银行审批同意后何时放款。二、银行按揭至今尚未办妥,根据有关规定和房地产市场惯例,原告负有协助、配合办理按揭手续及如实告知等义务。但是原告未予履行上述义务。三、鉴于原告已经将所售商铺交由被告装修,被告尚未办理成功的按揭贷款的该部分房款属于尚未支付的剩余房款,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理由不充分。后因原告对该商场整体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被告无法正常使用。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XX于2008年7月26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份,双方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怀化奥体商都第一栋半地下层82、X号门面,两门面房款共计x元,被告选择按揭贷款方式按期付款,首付x元,按揭贷款共计20万元。由于被告向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所需资料未能通过银行的审理,故一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故酿成纠纷。

另查,被告共向原告缴纳了两个门面的其他费用共计x元。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

1、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了合同;被告向银行按揭贷款共计二十万元,合同约定被告需提交办理按揭手续所需资料。

2、公证书一份,证明因被告提供的按揭贷款所需资料未能通过银行审查,原告履行通知义务,督促被告提供合法有效的资料。

3、通知书一份及EMS详情单一份,证明原告再次履行通知义务,敦促被告提供合法有效的按揭贷款所需的资料。

4、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及详情单、查询单各一份,证明鉴于被告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按揭贷款所需的资料,原告依法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湘怀房(合)N(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湘怀房(合)N(略)《商品房买卖合同》。

5、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所提供的按揭贷款申请资料未能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银建支行审查,银行向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

6、收据二张,证明原告分别于2008年7月26日和2008年12月6日分别收取被告房款共计x元。

7、收据一张及原告的工作人员在后面注明的详单,证明原告于2008年12月9日向被告收取该房屋的相关税费x元。

8、庭审笔录一份,双方对本案其他事实均有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XX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告提供的按揭贷款所需资料未能通过银行的审查,故一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其过错在被告,故原告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怀化奥体商都第一栋半地下层82、X号门面返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收取被告所交纳的房款及其他费用x元应当退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被告2008年7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份;

二、被告将怀化奥体商都第一栋半地下层82、X号门面限本判决生效后10内退还给原告;

三、原告收取被告所交纳的房款及其他费用共计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内退还给被告;

案件受理费7333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欧燕

审判员陈发林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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