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市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杨xx
第三人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xx、第三人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略)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部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杨xx的个人银行存款或收益(略)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杨xx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肖雯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