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
被告曾某
本院于201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龙某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