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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曾用名庞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赵宝贤,洋县黄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原告苏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宝贤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庞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且系男到女家,根本无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共同外出打工期间被告与他人交往不当,为此又时常发生纠纷。2005年12月被告从打工地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诉某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7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父母又约定由原告男到女家并对被告父母进行赡养。同年农历腊月初三,原、被告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原告男到女家与被告共同居住生活并改名庞某炜。随后双方共同外出打工,X年X月X日生养一女孩庞某。2002年3月5日原、被告在洋县X镇政府进行了结婚登记并补领了结婚证,此后双方又外出打工。2005年元月原、被告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期间原告认为被告与他人交往不当,为此常发生纠纷。同年1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被告从打工地私自出走,从此失去音信,下落不明。2010年7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某。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六十日内到庭应诉。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公告及庞某明、马某、张明辉证言等证据载卷,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理应相互关照、和睦相处,但被告在外与原告发生纠纷后自行外出失去音信,至今下落不明近六年,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某离婚,依法应予支持,其婚生女庞某应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苏某与被告庞某离婚。

二、婚生女庞某由原告苏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冉文

代审判员汤书雄

人民陪审员邓怀虎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牛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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