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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彭某、彭某与被告彭某、第三人彭某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男。

原告彭某,女。

原告彭某,女。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某,男。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某,女。

本院于2011年5月4日受理原告彭某、彭某、彭某与被告彭某、第三人彭某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彭某、彭某、彭某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彭某、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彭某、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彭某、彭某、彭某负担。

审判长欧燕

审判员粟多海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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