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
原告彭某,女。
原告彭某,女。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某,男。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某,女。
本院于2011年5月4日受理原告彭某、彭某、彭某与被告彭某、第三人彭某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彭某、彭某、彭某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彭某、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彭某、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彭某、彭某、彭某负担。
审判长欧燕
审判员粟多海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