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杨某雄,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人民法院(2007)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某于2008年5月4日前履行6.8万元。但被执行人朱某至今未全部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某在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朱某与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有执行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朱某在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收入五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朱某林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彭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