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朱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原告朱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的(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除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不得再审外,其余内容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中其余内容的执行。
审判员蔡某华
书记员汤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