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后,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份至8月,被告人杨某以国家正规彩票开奖号码为中奖依据,通过电话报号,采取银行转账或现金交易的方式在灵宝市内私自销售黑彩,非法从事彩票经营活动,先后向张某甲、史某乙销售黑彩14.1万余元,从中获利。期间,被告人杨某明知杨某刚(另案处理)收购黑彩,而用自己的银行卡为其进行黑彩交易转账,帮助杨某刚向张某甲销售黑彩27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甲、史某乙、王某丙证言;书证建设银行存款账户明细账、交易明细表、通话记录、说明、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彩票,扰乱市场某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以国家正规彩票开奖号码为中奖依据,通过电话报号,采取银行转账或现金交易的方式在灵宝市内私自销售黑彩,非法从事彩票经营活动,先后向张某甲销售黑彩1500余元,向史某乙销售黑彩14万元,从中获利2000余元。期间,被告人杨某明知杨某刚(另案处理)收购黑彩,而用自己的银行卡为其进行黑彩交易转账,帮助杨某刚向张某甲销售黑彩x元。审理中,被告人杨某亲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建设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账、银行卡交易明细表、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详单、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等,证人史某丁、王某戊、张某己证言,同案犯杨某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彩票,扰乱市场某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其愿意接受处罚,其亲属主动退缴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某,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某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佳
人民陪审员师苏秦
人民陪审员陈晓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某园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某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某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某、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