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诉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陶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9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邓红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袁文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