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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江西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永定区X村X组

被执行人江西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人民法院(2010)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1年7月8日前履行2050元。但被执行人江西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江西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50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卓敏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彭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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