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负责人伍某
被告周某
被告邝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周某、邝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某、邝某在本院的执行款x.25元。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周某、邝某在本院的执行款x.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