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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XX与被告梁XX、陈XX追索劳动报酬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枫树岗第十六组。

被告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组。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常师附小。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及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邱XX与被告梁XX、陈XX追索劳动报酬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XX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某。

原告诉某,梁XX、陈XX俩被告于2010年在常德市火车站装修经营搏金宾馆期间尚欠本人劳动工资及材料款x元,经多次讨要俩被告至今未付,现具状起诉某求俩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务工资及材料款x元。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本属实,只是俩被告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困难,现同意一次性给原告支付尚欠的劳动工资及材料款。

经审理查明:梁XX、陈XX俩被告于2010年在常德市火车站装修经营搏金宾馆期间尚欠原告劳动工资及材料款x元,后原告多次催讨,但俩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诉某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梁XX、陈XX于本调解协议生效时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邱XX劳动报酬及材料款8300元,其余部分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XX、陈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某平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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