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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汉XXXX红梅色母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XX环保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XXXX红梅色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区xx大道xx号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XX环保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X村XX环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XXXX红梅色母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XX环保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15日,XX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产品订购协议》,XXXX公司购买XX公司消泡母料产品,该合同对产品的价格、质某、运输方式、检验标准、付款方式及其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交易频繁,截止2010年7月16日,经双方对账,金莱克公司尚欠XX公司货款x元,XX公司多次要求XXXX公司履行偿付义务,XXXX公司以产品有质某问题拒付,XX公司向该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XXXX公司与XX公司买卖合同关系成立,XXXX公司尚欠XX公司货款x元的事实清楚,且XXXX公司予以承认,XXXX公司应当依约支付货款,对于XX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XXXX公司抗辩XX公司提供给XXXX公司的产品因质某问题造成XXXX公司用户重大损失,因XXXX公司用户已依法另案提起诉讼,XX公司的相关民事责任,得另案审查确认,与本案无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武汉XXXX红梅色母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付湖南XX环保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x元。如果武汉XXXX红梅色母料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74元,诉讼保全费1075元,合计3349元,由武汉XXXX红梅色母料有限公司负担。

XXX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XX公司生产销售的是三无产品,并存在重大质某问题,应由工商部门查处、销毁并处以罚款;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XX公司的起诉。

被上诉人XX公司答辩称:XXXX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质某问题,XXXX公司并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且XXXX公司已就质某问题另案起诉,与本案无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XX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已实际履行,对于XXXX公司尚欠XX公司货款x元的事实,XXXX公司亦予以认可,因此XX公司要求XXXX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上诉人XXXX公司上诉提出因产品包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产品订购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产品订购协议》第四条约定:内外包装物上均不能印刷任何工厂商标及联系方式(无字包装),供方(XX公司)只承担除包装以外的质某责任,如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产生的损失全部由需方(XXXX公司)承担。该合意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明确由XXXX公司承担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产生的损失,因此,XXXX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且产品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不能导致本案所涉买卖合同无效,本案所涉买卖合同也已实际履行,对XXXX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于XXXX公司上诉提出的产品质某问题已由XXXX公司的用户另案提起诉讼,XXXX公司在本案并未就产品质某问题提出反诉,XX公司的相关民事责任由另案审查确认,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74元,由上诉人武汉XXXX红梅色母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符建华

审判员王晓虹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蒋睦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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