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某,男,生于1955年1月26日,汉族,大专文化,住(略),系(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系(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宁强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严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严某某、被上诉人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开庭审理后,经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由被上诉人廖某某自愿补偿上诉人严某某医疗等费用总计x元后,上诉人严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某某的撤回上诉申请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已和解解决,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严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严某某负担。上诉人严某某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由上诉人严某某持交费票据和领条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陈平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曹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