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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某与被告柳某、第三人谢某、刘某甲、刘某乙股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伟,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柳某,男,成年,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朝勇,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谢某,男,成年,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第三人刘某甲,女,成年,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第三人刘某乙,男,成年,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柳某、第三人谢某、刘某甲、刘某乙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1年7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汤某承担。

审判长谭跃进

审判员唐力波

人民陪审员谢某尧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汪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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