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胡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胡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4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某。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王某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被告胡某自2011年5月起,每月给付王某抚育费人民币700元,至王某18周岁止;

三、自2011年2月起,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00至周日上午9:00为被告胡某探望王某的时间(具体方法:由被告至原告居住地接送王某);

四、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五、离婚后,原、被告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卞梨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