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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XX与被告梁XX、陈XX追索劳动报酬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X镇X街X号。

被告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组。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常师附小。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及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蔡XX与被告梁XX、陈XX追索劳动报酬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XX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某。

原告诉某,被告梁XX、陈XX于2010年在常德市火车站装修经营搏金宾馆期间尚欠本人劳动工资及材料款3000元,经多次讨要两被告至今未付,现具状起诉某求两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务工资款和材料款3000元起诉。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本属实,只是俩被告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困难,现同意一次性给原告支付尚欠的劳动工资及材料款。

经审理查明:梁XX、陈XX两被告于2010年在常德市火车站装修经营搏金宾馆期间尚欠原告劳动工资及材料款3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但俩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某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梁XX、陈XX于本调解协议生效时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蔡XX劳务工资款及材料款3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XX、陈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某平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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