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江西申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县X镇备田大道。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单某与被执行人江西申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慈利人民法院(2010)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赵某均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杜修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