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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安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鸣,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亚军,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安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申请再审称:1.二审程序违法。本案二审开庭时仅主审人一人主持开庭,且该主审人庭审中在未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证的情况下多次发表倾向性意见。2.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生效判决推定安某伤情系刘某所致无任何证据支持,同时,社旗县公安某陌陂派出所也出具证明,证实本案事实不清。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安某提交意见认为:1.二审程序合法。二审开庭时,合议庭成员均在场,不存在主审法官一人单独主持的情形,也不存在主审法官多次发表倾向性意见的情形,主审法官只是对双方作了一些调解工作,双方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也曾达成调解协议,后因刘某反悔,才使本案未能调解结案。2.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安某提交的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本案事实。社旗县公安某陌陂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也明确记载了刘某将安某打伤的事实。综上,请求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关于二审程序是否违法问题。根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庭审笔录记载,本案二审合议庭成员均参加了二审庭审活动,并在庭审笔录后签名确认,合议庭成员在庭审过程中也并未对本案发表倾向性意见。刘某在对二审庭审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核对无误后,签字表示认可。刘某在申请再审时称二审程序违法,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其本人签字认可的二审庭审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不符,故本院对此申请再审的理由不予支持。2.关于事实认定问题。刘某和安某对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的事实均予以认可,生效判决根据该事实,结合社旗县人民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社旗县公安某陌陂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认定安某伤情系刘某所致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认定规则。刘某提交的社旗县公安某陌陂派出所的证明形成于本案诉讼过程中,与该派出所原始的受案登记表所记载的内容不符,且该证明对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也予以了确认。刘某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蒋某芳

代理审判员金铃

代理审判员邓焰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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