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易凯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胡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