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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无锡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XX路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魁仁,北京天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XX号X区XXXX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贾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男,上海XX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员工。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无锡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开始洽谈有关“零碳零零发”绿色速印连锁机构项目合作事宜。2010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直营合作连锁店特许经营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原告经被告同意确定了经营场地,并向出租方支付定金5,000元。但被告自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直营合作连锁店特许经营合同》;被告返还保证金3万元及赔偿利息699元,并赔偿租赁场地定金5,000元及利息117元、员工工资12,000元、律师费3,000元。

被告上海XX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因原告成为被告的竞争对手(“富美硒鼓”)的指定经销商,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故不同意返还保证金。因原、被告合同约定的连锁店没有开业,关于租赁经营场所的事宜双方没有协商一致,故不同意支付租金及员工工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无锡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3,000元;

二、原告无锡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07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无锡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9月2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邵勋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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