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36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09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安阳市龙安区X村北地,盗窃大唐安阳发电厂冲灰管道,在切割、搬运过程中被看护管道的人员发现,李某某当场被抓获,当场查获被盗割的管道13根,重618公斤。被盗物品经价格评估价值1483元。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安阳市龙安区X村北地,盗窃大唐安阳发电厂冲灰管道,在切割、搬运过程中被看护管道的人员发现,李某某当场被抓获,当场查获被盗割的管道13根,重618公斤。被盗物品经价格评估价值148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了2009年9月16日晚上盗窃大唐安阳发电厂冲灰管道,在切割、搬运过程中被看护管道的人员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的过程。失主常某陈述了2009年9月16日晚上电厂往马投涧之间的冲灰管道被盗的事实。证人侯某、宋某、牛某证言证明将偷盗排灰管道的李某某抓获的过程。安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鉴定电厂冲灰管道鉴定价值为1483元。另有被盗的作案工具和赃物的扣押物品清单、赃款及作案工作照片、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证实审理查明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为打击盗窃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96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作案工具人力三轮车一辆、氧气瓶、乙炔瓶、割枪、氧气表、乙炔表各一个予以没收。
(由扣押单位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上缴国库,并将执行回单送交我院存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琰成
审判员于敏
审判员田小娟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董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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