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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身份证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唐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XX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XX承担。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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