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上海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张某某,上海某某(略)事务所(略)。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筱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因被告脾气古怪,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8月7日,被告就因原告回家稍晚,就用刀将原告汽车轮胎戳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蔡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失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没有大的矛盾,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若被告有不妥之处,愿改正。何况儿子即将高考,为子女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被告更不同意离婚。因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春节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1年1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姚某,现在高三求学。婚后,虽因家庭琐事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8月7日晚,因原告很晚回家,又不愿告知被告在何处,被告一怒之下,用刀将原告驾驶的轿车的车轮戳破,夫妻因此反目,故涉讼。
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改正自己的不足,子女亦即将高考,为子女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创造一个好的家庭氛围,希望原告念及近二十年的夫妻感情,谅解被告,夫妻重归于好,但原告坚持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夫妻感情。近来,因琐事夫妻间有矛盾。今后,只要被告能做到冷静、理智地处理家庭矛盾,而原告则能以家庭利益、子女利益为重,谅解原告,夫妻感情是可以弥补的。鉴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姚某某要求与被告蔡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筱菁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培瑶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陈培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