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经理。
被告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x
书记员施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