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戚某、张某申请支付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蒋某乙,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戚某,男。

被执行人张某,女。

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戚某、张某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本院(2008)芷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支付令确定戚某、张某给付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戚某、张某已给付x元,尚欠x元及利息未给付。权利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戚某、张某于2011年10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戚某、张某于当日给付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X元,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贷款利息,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芷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李光辉

审判员颜朝阳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