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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犯贩某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外号“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7月21日被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同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东恩、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3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冯某与曾某在新化县X镇恒意宾馆X房间玩,曾某问冯某能否帮忙购买海洛因,冯某答应购买,但要求与曾某共同吸食毒品,曾某表示同意。随后,两人乘出租车前往新化县X镇X巷子游某某(另案处理)所开的私人旅社,冯某要曾某在三楼的走廊上等,自己则用曾某所给的250元钱向游某某购买了约1克毒品海洛因。后两人返回恒意宾馆,一起将毒品吸食完。

二、第一次后的第二天晚上八、九点钟,曾某打电话约被告人冯某到新化县X镇蓝天宾馆X房间玩,又要求被告人冯某帮忙购买毒品。被告人冯某电话联系游某某,确认能购买到毒品后,两人乘出租车来到上梅镇X巷子游某某住处,曾某在楼下等,被告人冯某找到游某某,用曾某给的250元钱向游某某购了约1克毒品海洛因。然后两人返回蓝天宾馆,一起将毒品吸食完。

三、2011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再次应曾某的要求,到上梅镇X巷子游某某住处购买毒品,当被告人冯某购得250元的毒品海洛因欲交给在楼下等候的曾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在其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183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冯某的户籍证明,通话清单;证人曾某、游某某的证言;新化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照片,新化县公安局梅苑派出所抓获经过,娄底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娄)公(物)鉴(理化)字[2011]X号鉴定文书;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04)绥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绥林县看守所的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代购,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且多次贩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贩某毒品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有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曾某平

审判员周木辉

人民陪审员冯某生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姜蔓萍

附件:

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

1、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3、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对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向多人贩某或者多次贩某的。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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