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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xx诉被告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

委托代理人周x,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X区栗雨马家河南塘村兰塘X号。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马xx诉被告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0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湘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xx诉称:2008年被告郭xx以做生意及建房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马xx多次借款,至2011年被告郭xx尚欠原告马x元整。2011年2月27日被告郭xx向原告马xx出示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今欠到马xx现金陆万元整(x元)属实,两个月之内归还。”现约定还款期限已过,被告郭xx尚未还款,双方协商未果,故酿成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2、被告郭xx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郭xx辩称:被告郭xx通过沈xx认识原告马xx,并于2006年被告郭xx与沈xx共同向原告马xx借款1万元,并于2个月内已通过沈xx向原告马xx还款2000元,于2010年清明节与沈xx、马xx在xx市中级人民附近的一个茶楼里被迫签了一份x元的欠条,事后,被告于2010年的清明节后两天向马家河派出所报案,于2011年3月29日在原告马xx的要求下被迫签定了一份x元的欠条。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郭xx以做生意及建房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马xx多次借款,至2011年被告郭xx尚欠原告马x元整。2011年2月27日被告郭xx向原告马xx出示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今欠到马xx现金陆万元整(x元)属实,两个月之内归还。”现约定还款期限已过,被告郭xx尚未还款。

原告马xx诉被告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一、被告郭xx自愿在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马xx欠款x元;

二、原告马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之前的其它借款条据作废,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马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湘军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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