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董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生。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原告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并于2005年12月8日与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农历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7年被告与一女子非法同居,原告与被告开始过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感情尚好,仅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夫妻之间正常现象,双方夫妻关系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孩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并于2005年12月8日与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农历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李×。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夫妻之间正常现象,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被告有悔改表现,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的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俊仁

二О一О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许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