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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诉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我与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3月15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赵XX,现随被告父母生活。有了孩子后,夫妻感情一直未有好转。因为生气对我不满,被告以存折丢失需要到河北挂失为由,一去不返,无奈我只好回娘家居住,当时孩子只有半岁,被告家人对我不管不问。我于2010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于2010年7月19日撤回起诉,但被告仍不与我见面。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赵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由其带走。

被告赵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7年3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赵XX,小名赵XX,现随被告赵某乙的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生育子女后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的矛盾仍未得以缓和。2008年底,因双方生气原告回其娘家居住。2009年春节后原告将婚生女赵XX留在被告家外出打工,被告随后也外出下落不明,不再与原告联系,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婚生女赵XX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至今。2010年7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仍未和某,未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乙的父母赵某甲强、郑某勤表示,因原被告经常生气,被告赵某乙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的婚生女赵XX自2009年春节过后即随其二人生活,双方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愿继续代其子赵某乙抚养赵XX,抚养费自理。原告表示同意。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结婚证明信、民事裁定书、本院调查被告父母赵某甲强、郑某勤的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影响了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2009年被告外出,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女赵XX自2009年初一直随被告的父母生活,与被告的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且被告父母愿继续代其子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表示同意,本院照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赵XX由被告赵某乙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邵存霞

审判员滕胜利

人民陪审员刘亚锋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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