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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彭某,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害人原一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在执行被告人田某与平顺亿鑫铸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2月20日向平顺宏丰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二X)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将欠平顺亿鑫铸业有限公司租赁款交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平顺宏丰铸业有限公司未协助履行义务。2011年3月6日晚,被告人田某组织牛红亮(现在逃)等人到原二X家中控制了被害人原一X(原二X的儿子),后以此向原二X发出威胁,要求原二X尽快履行执行通知书的规定。2011年3月13日原一X被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原一X的供述、证人原二X、莫XX等人的陈述、辩认笔录、户籍证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有前科,具有酌情从重情节。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12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方林太

审判员张学芳

审判员高洁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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