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束某
被告王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应于2011年3月15日前赔偿原告束某车辆维修费1284元的40%,计人民币513.60元,停车费360元的40%,计人民币144元,共计人民币657.60元;上述款项扣除原告束某应赔付被告的衣物损费人民币100元,实付人民币557.6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原告束某
被告王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应于2011年3月15日前赔偿原告束某车辆维修费1284元的40%,计人民币513.60元,停车费360元的40%,计人民币144元,共计人民币657.60元;上述款项扣除原告束某应赔付被告的衣物损费人民币100元,实付人民币557.6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