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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湖南省汩罗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石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1日由韶山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石某某自动交纳了x元执行款到法院。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韶山市人民法院(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某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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