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
被告殷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
被告帅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
本院受理原告龙xx诉被告殷xx、帅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龙xx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xx撤回对被告殷xx、帅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龙xx承担。
审判员彭湘军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