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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xx诉被告殷xx、帅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

被告殷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

被告帅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

本院受理原告龙xx诉被告殷xx、帅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龙xx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xx撤回对被告殷xx、帅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龙xx承担。

审判员彭湘军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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