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某某,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害人李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害人翟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0)洛龙刑-1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以上诉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适用法律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刑-1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瑞田
审判员李俊峰
代理审判员孔海建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