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慈利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慈民一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某慈利县X村民委员会在慈利县X镇财政所的所有款项共计25万元。现因在执行中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慈利县X村民委员会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李某同意解除被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在慈利县X镇财政所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慈利县X村民委员会在慈利县X镇财政所的账户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扬顺
审判员牟兵初
审判员陈龙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