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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又名谢X,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13日晚,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利XX、民XX(二人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河南理工大学南门尚趣网吧门口车棚内,将任XX停放在车棚内的一辆枣红色雅迪牌吉祥狮型号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04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失主。被告人谢某某于2010年9月13日到武陟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谢某某、利XX、民XX的供述、失主任XX的陈述、证人鹏XX的证言、辩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投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谢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周中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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