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常德市X区光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村。
法定代表人向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常德市X区光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慈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常德市X区光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常德市X区光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某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慈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常德市X区光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某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书均
审判员周永川
审判员王君华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杜修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