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与朱某、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被执行人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教师,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某、寇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以(2010)慈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寇某位于慈利县X镇世纪花苑商品房一套(X栋X单元X房),现被执行人寇某和申请执行人张某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寇某所有的位于慈利县X镇世纪花苑商品房一套(X栋X单元X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书均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君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