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被执行人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教师,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某、寇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以(2010)慈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寇某位于慈利县X镇世纪花苑商品房一套(X栋X单元X房),现被执行人寇某和申请执行人张某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寇某所有的位于慈利县X镇世纪花苑商品房一套(X栋X单元X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书均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