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彭某与被告尹某、株洲市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其他从业人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段歆琛,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尹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其他从业人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市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

法定代表人蒋某丙,系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受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尹某、株洲市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审判长黄爱武

代理审判员刘寿

人民陪审员赵平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袁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