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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卓某甲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慈利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住(略)。2011年2月28日因玩忽职守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逮捕。现押张家界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卓某乙,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甲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略)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1年9月10日提出延期审理。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长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甲及其辩护人卓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卓某甲系慈利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三级警督,自2011年1月1日开始负责慈利县看守所3、4、X号监房在押人员的管教工作。2011年1月11日17时30分至2011年1月12日17时30分,被告人卓某甲在慈利县看守所负责值守巡视监控班(看守所的主班)。2011年1月11日凌晨,被害人雍XX因精神异常持刀无故伤害自己的孙女、老婆和他人以及他人的财产,被他人将手脚捆绑后向慈利县苗市派出所报警,该所出警后,于当日凌晨4时许将被害人雍XX带至慈利县苗市派出所,并给其手松了绑,当日中午在该所吃了一点饭。当日23时许,被害人雍XX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收押至慈利县看守所X号监房,进监房时没自带棉被,被告人卓某甲也没有具体给其安排铺位休息。被害人雍XX收押后不久就遭到同监房在押人员的虐待、殴打。被害人雍XX在被受某、殴打过程中,将X号监房内的尿桶打翻,其衣裤被浸湿,被害人雍XX随脱掉自己的裤子赤裸下身躺在地上。被告人卓某甲并没用发现这一情况,当晚值巡视监控班协警许XX、向XX发现X号监房的这一异常情况后,先后多次向被告人卓某甲汇报,但被告人卓某甲听取汇报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监房内的违规行为,而是向值班所领导唐XX汇报,然后要同监房在押人员对雍XX搞好夜间值班,随后就睡觉去了。致使X号监房内存在的异常情况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被害人雍XX长时间赤裸着下身躺在地上受某受某待。2011年1月12日白天,被害人雍XX因受某受某后在监房睡觉,没有进食,被告人卓某甲及慈利县看守所对被害人雍XX的身体情况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当日15时许,慈利县苗市派出所民警对被害人雍XX欲进行提讯,因其身体原因没有对其提审,但由值收押班的民警舒XX在提讯证上签了字。2011年1月12日16时许,被害人雍XX死在监房内。经湖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雍XX的死亡原因系冻死,外伤、饥某、疲劳、精神异常等是促进死亡的重要因素。死亡时间是2011年1月12日15时30分至16时期间。事故发生后,慈利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赔偿人民币3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XX、向XX、舒XX、唐XX、黄XX、邓XX、卓XX、许XX、李X、董XX、许XX、陈XX、钟X、袁XX等人的证言,慈利县气象局地面气象观测月简表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提取笔录,慈利县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笔录和被害人亲属领条,被告人卓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慈利县看守所3、4、X号监房的管教民警,在2011年1月11日17时30分至2011年1月12日17时30分期间值守巡视监控班,其在履行职务时,没有正确履行其职务,致使关押在X号监房的在押人员雍大欣受某、受某、受某待等而死亡,被告人卓某甲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害人雍大欣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卓某甲没有正确的履行其职务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甲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卓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被害人雍大欣的死亡结果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其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卓某甲只是没有正确的履行其职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卓某甲犯罪后有自首情节,经查明被告人卓某甲系受某检察机关的书面传唤后到检察机关接受某问,不构成自动投案,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卓某甲有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卓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卓某甲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某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业雄

审判员李文华

审判员熊志红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柴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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