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覃某与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覃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国展,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沅,沅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判员李俊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