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国展,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沅,沅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判员李俊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