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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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某等二人某众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某检察院。

被告人某××(……个人某息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辩护人某忠贞,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个人某息略)。因犯爆炸罪、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6月11日经广东省东莞市人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12月8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某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06年12月8日起至2008年12月10日止。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辩护人某秦佑,系被告人某××亲友。

湖南省嘉禾县人某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某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甲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及其辩护人某忠贞、被告人某××及其辩护人某秦佑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嘉禾县人某检察院指控: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010年,嘉禾县X乡政府因故要更换大门方向,准备将原面向田心村的大门砌死。嘉禾县X村民则认为,乡政府改变大门方向,他们到乡政府办事便要绕路,将会给他们造成不便。为此,田心村X乡政府更换大门方向,并多次向乡政府提出异议。2010年11月13日上午,田心乡X村不同意的情况下砌墙封死原大门。9时许,田心村X村办公室召开公路硬化工程施工会议。会上村X乡政府正在砌墙封死原大门。会后,村X村民一起做“公路放样”。放样过程中,村X村民陆续离开施工现场,到村X村民讲乡政府正在砌死老大门,要去将砌大门的墙推倒。后,李某甲持八磅锤,被告人某××、李某甲及田心村X村民持木棍等物与村X乡政府。途中,村X村民分开,从另一条路前往乡X乡政府后,李某甲用八磅锤、其余村X乡政府原大门处1米多高正在砌的的墙推倒。后,被告人某××、李某甲及李某甲等村X乡政府内的宣传栏、打某、司法所等地方的物品进行打某,直至从另一条路去乡X村干部赶到才停止打某。经物价部门鉴定,田心乡政府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为1710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0年10月25日上午,田心乡X镇居民李某甲开车到黄牛岭煤矿拖煤矸石。被告人某××及李某甲、李×、李某甲、李某甲闻讯前去阻止李某甲装煤矸石,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之后,被告人某××等人某黄牛岭煤矿附近的村民李某甲斤的住房前,见李某甲驾货车经过,李某甲用石头砸货车,将货车的保险杠及挡风玻璃砸烂。李某甲见状,将货车停下。被告人某××则将李某甲从驾驶室拖下,并用锄头柄将李某乙腿部打某。事后,李某甲修理货车用了2740元。经法医鉴定:李某甲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某述、证人某言、鉴定结论、勘某、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某××的刑事责任,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被告人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某××犯数罪,被告人某××属累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某××辩解称:1、没有打某乡政府内的财物;2、对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不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某护意见是,被告人某××等人某击乡政府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某护意见是,被告人某××所起的作用较小,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事实

嘉禾县X乡人某政府(以下简称田心乡政府)设立在嘉禾县X村(以下简称田心村X乡政府因改变单位进出大门,田心村X村民认为到乡政府办事出入不便而有意见。2010年11月13日上午,田心乡X排人某将单位老大门砌墙封堵。在田心村X村X路硬化工程施工会议的部分村干部得知这一情况后,有村X乡政府老大门的砌墙。村X村小学操场集合。当日10时许,被告人某××、李某甲与李某甲及本村X村民持木棍、铁棍等物前往田心乡政府。李某甲用八磅锤,其余村X乡政府老大门砌有约1米高的砖墙推倒。被告人某××、李某甲等人某入田心乡政府院内,被告人某××持木棍、被告人某××持铁棍打某乡政府内的宣传栏等物品,损毁乡政府政务公开栏、办公室铁门、窗等物品。经估价鉴定,田心乡政府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某币1710元。

被告人某××曾因犯爆炸罪、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6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2年12月11日起至2008年12月10日止。2006年12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6年12月8日起至2008年12月10日止。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某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11月13日9时许,其接通知到了村X村干部李某甲、李某甲、李某甲、李某甲,村民李某甲、李某甲、李某甲、李某甲等十多个人某在。李某甲讲,乡X村干部多次与乡X村干部商量的意见是把砌的墙推倒,问村X村干部的意见。大家从操场拿了木棍去了乡政府。大家一起用棍子和铁锤把墙推倒。李某甲拿铁锤,李某甲拿铁棍,其拿木棍,众人某乡政府大门两边的宣传栏玻璃砸碎了,有些人某司法所和打某室,把司法所的牌子和玻璃也砸坏了。其看到李某甲和李某甲用铁棍砸碎宣传栏的玻璃,其用木棍把砸剩的玻璃砸碎,木棍砸断就没有砸了。

2、被告人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11月13日9时许,其接到李某甲、李某甲(本案被告人某××,下同)的电话,到村X村干部李某甲、李某甲、李某甲、李某甲以及村民李某甲、李某甲等人某在小学操场。因田心乡X村这边的大门用砖砌墙,村X村民去把大门的墙推倒。其从学校操场拿了一根木棍跟着村X乡政府,李某甲、李某甲、李某甲、李某甲、李某甲等人某刚砌好的墙用木棍推倒。村X乡政府打某了宣传栏等物。其看到李某甲打某最凶,李某甲打某乡政府宣传栏时将木棍打某了,打某的木棍砸到了其头上。其参与了在乡政府内的打某。

(二)证人某言

1、证人某××(田心村村委主任)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13日上午,村X村X路硬化工程施工会议,村支书李某甲接到电话,得知乡政府正把原老大门砌墙堵死一事。会后,其与李某甲讲,乡X村民反映很大。李某甲讲,他已与治安主任李某甲商量过,现在就过去把乡政府老大门新砌墙推倒,李某甲要其过去把握一下,不要和田心乡干部发生冲突引起其他的麻烦。其赶到村X村民聚集在那里了。其在田心墟路段遇见李某甲等人某了锄头把从乡政府出来,李某甲告诉其,村X乡政府新砌墙推倒,还冲进乡政府内把玻璃和门砸坏了。

2、证人某××(田心村综治专干)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13日,田心村X村X路硬化工程会时,李某甲接了一个电话,被告知乡政府在砖砌封堵大门。会议结束时,“维稳组”有人某乡X村干部怎么办,李某甲、李某甲讲,既然乡政府在砌这个门,等下去推掉它。在村X路硬化工程放样时,李某甲接到一个关于乡政府砌大门的电话,李某乙声音很大,讲了一句“到时候就去推倒它”,挂电话后就对其讲:海军,干脆去把乡政府砌门那个事情搞掉才。当时周围的人某有李某甲、李某甲、李某甲等人,听到李某甲打某话,周围的群众都围过来,情绪比较激动。李某甲再次催其去推倒砌乡政府的墙,当时还要大家一起到学校去集合。李某甲听到李某甲讲要去推倒乡政府大门的墙,从家里拿了一个八磅锤交给李某甲。其到学校时,操场上已有三、四十人,李某甲、李某甲、李某甲已经在那里了。这时,李某甲、李某甲等人某经往乡政府那边去了,其他人某跟了去。其与李某甲、李某甲、李某甲从另一边走的。其赶到乡政府时,政府大门上砌的砖墙已经被推倒,李某甲和李某甲等人某经砸到了司法所,李某甲拿了根铁棍,李某甲(斌)手中拿着木棍。

3、证人某××(田心村文书)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13日上午9时许,田心村X村小学召开,会上,村支部书记李某甲接到一个电话,李某甲在电话上说,田心乡政府在砌大门,等会喊人某推倒。在道路放样时,村X乡政府砌封大门的事,说封了大门对田心村X村干部无能。李某甲和李某甲悄悄讲了句话,放样现场的人某陆续续到了村X村里有二、三十人某在操坪上,村干部李某甲、李某甲、李某甲、李某甲也在场。村X乡政府在砌大门了,你们村干部怎么办,李某甲答,如果乡政府砌大门的话,就去推倒它。村X乡政府那边走去。其见李某甲手里拿了把八磅锤。其和李某甲到乡X乡政府刚砌好的墙,李某甲用八磅锤砸墙,李某甲在用石头朝二楼的玻璃打,把二楼的玻璃打某几块。李某甲拿了一根铁棍冲到乡政府里面去了,

4、证人某×(田心乡X村支部书记助理)的证言证明,田心村X村X路之事开完会后,一起去放样,后,李某甲等村干部陆续离开放样现场。看到很多的村X乡政府走去,其马上用手机跟领导汇报。

5、证人某××(田心乡X村民)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13日上午,村X村民到学校集合。后见到有六、七十名村X村民手持铁棍、木棍分两路往乡政府去。

6、证人某××(田心乡X村民)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13日上午,其听到李某甲和李某甲在其家门口讲话,出来后听到李某甲叫李某甲去找东西。李某甲告诉其,老五(李某甲)说拿东西去砸乡政府的墙。其给了李某甲一个八磅锤。其跟着去村学校集合。到学校后,其看到李某甲、李某甲、李某甲三人某头,后面跟着李某甲、李某甲、李某甲等十几人某乡政府方向走。

7、证人某某、李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证言证明,被告人某××、李某甲等人某入田心乡政府院内打某财物。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证人某×、李某甲、李某甲指认被告人某××、李某甲就是2010年11月13日上午冲击田心乡X乡政府院内财物之人。

8、证人某××(田心乡X乡长)的证言证明,其看到李某甲拿着半截木棍、李某甲拿着铁锤离开乡政府。

9、证人某××、曾××、唐××、雷××、李某甲、李某甲、李某甲、刘××、李某甲、周××、李某乙证言证明,田心村X乡政府大门新砌砖墙,进入乡政府院内打某毁损财物的事实。

10、证人某××、李某甲、李某甲、雷××、李某甲、李某乙证言证明,田心村X乡政府在群众中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

(三)物证、书证

1、物证田心乡政府被毁损的财物(照片)证明被损财物状况。

2、书证:⑴被告人某××、李某乙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某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⑵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某××、李某甲系被动归案;⑶嘉禾县X乡人某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本案损失已由肇事者家属赔偿;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假释罪犯交付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某××曾因犯爆炸罪、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6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12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06年12月8日起至2008年12月10日止。

(四)现场勘某笔录及照片证明,本案中心现场位于田心乡政府院内,及院内财物被毁损的情况。

(五)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嘉价认鉴[2010]第X号价格鉴定书证明,田心乡政府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为人某币1710元。

被告人某××辩解称没有打某乡政府内的财物。经查,被告人某砸田心乡政府财物的事实,有证人某××、李某甲、胡×、李某甲、李某甲、李某甲等人某证言及同案人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其本人某侦查阶段也有相应供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某××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寻衅滋事的事实

被告人某××与李某甲、李某甲等人某伙办了一煤矸石加工厂,为了保证加工厂的煤矸石原料来源,被告人某××及其合伙人某止他人某附近的黄牛岭煤矿拖煤矸石。2010年10月25日上午,嘉禾县X镇居民李某甲及其雇请的司机李某甲开车到黄牛岭煤矿拖煤矸石。闻讯后,被告人某××与李某甲、李某甲等人某去阻止。双方发生争执。李某甲用石头砸李某乙货车,将货车保险杠及挡风玻璃砸烂。被告人某××持锄头把将李某甲打某。经法医鉴定,李某甲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李某甲被损坏车辆花修理费人某币2740元。

案发后,被告人某××赔偿李某甲人某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损坏车辆(照片)、书证协议书、收某、修车票据、证人某××、李某甲、李某乙证言、被害人某××、李某乙陈述、现场勘某笔录、现场图、嘉禾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室嘉公(法)字[2010]第X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李某甲无视国法,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使用暴力,对国家机关财物肆意打某,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某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某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某××的辩护人某出,李某甲冲击国家机关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某××、李某甲冲击国家机关、持械打某国家机关财物,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其他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某××在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持械随意殴打某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某××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某××在寻衅滋事罪中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了田心乡政府的财物损失,部分赔偿了被害人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了田心乡政府的财物损失,二被告人某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某××的辩护人某议对李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从轻处罚、被告人某××的辩护人某议对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对被告人某××适用《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条第某款、第某百九十三条第某款第(一)、(三)项、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九条、《中华人某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告人某××适用《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中华人某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12年10月8日止)。

二、被告人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11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某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邓林森

审判员李某甲生

审判员刘凤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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