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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饶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炎陵县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饶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村xx号。

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饶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向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饶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廖超光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邓梦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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