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原审被告张某丙,曾用名张X。
原审被告郑州水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郭某、原审被告张某丙、郑州水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张某福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福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